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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24日 11:12点击次数:

省直(中央驻赣)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党办、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要求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通知》(赣发[2012]1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赣办发[2012]15号)的通知精神,省直机关工委将对省直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内容

依据中央和省委的工作要求,督促检查省直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规定的情况,包括各单位制定的措施,采取的做法以及执行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省直单位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督查的内容包括中央、省委和本单位规定的内容,重点是省直单位勤政廉政、公车使用、公务接待的情况。

二、时间和范围

督查范围包括党的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的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含中央驻赣单位)和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二级单位。督查时间从2013年6月起。

三、组织和方式

督查工作由省直纪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抽调部分省直机关特邀纪检监察监督员组成督查组,采取平时随访、明查暗访、接受举报、专项调查等方式开展督查。不定期地到各单位机关办公地点、办事窗口、酒店会所、娱乐场所、风景旅游点、学校周边等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并督查整改。设立省直督查工作组举报电话,接受违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0791-86242870。

四、工作要求

1、督查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明确督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开展工作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掌握主动,了解实情,保证督查工作顺利开展。督查工作组要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了解到的情况如实向省直纪工委反映,完成督查任务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省直单位及所属党员干部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建议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按规定处理,同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督查结果列入省直单位年终党建目标考核工作中。

3、报送材料要求。5月31日前,各单位要将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的做法、采取的措施及制定的规定内容(包括文字稿和电子稿)报省直纪工委综合室,同时将本单位公务用车(19座以下小型客车)的车牌号、车型和公务接待点(若无可不填写),直属二级单位公务用车(19座以下小型客车)的车牌号、车型的情况填写统一表格,报省直纪工委综合室备案。省直各单位要在6月20日前报送二季度情况,9月20日前报送三季度情况,11月20日前报送全年情况。

省直机关工委

2013年5月10日

  编辑:(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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