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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院评审办法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14日 10:23点击次数:

江西省医院评审办法(2021 年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督管理,促进医院依法执业,鼓励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医院等次的过程。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同一法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

第四条 医院评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社会参与、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纪律严明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实现对医院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 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和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本周期医院评审是以日常行为、客观指标,定量评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模式,引导医院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冲动。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权限    

第七条 江西省医院等级遵循级、等分离的原则。“级”,

基于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划定,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等”,

基于周期性评审结果确定分为甲等、乙等。

第八条 医院评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办法制定、颁布,以及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三级医院评审工作,确认医院等次。省属二级医院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评审。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二级医院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次。评审结果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如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的评审结论。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信访办)、人事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财务审计处、体制改革处、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医管处、综合监督局、药物政策与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处、科技教育处、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医院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医政医管处,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协助评审办公室做好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院评审员库管理办法》,组建由医院管理、医疗、护理、质量管理、院感、药械、医学装备管理、后勤保障、病案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的医院评审员库。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医院评审组织和评审员库,评审员名单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聘。评审员应当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院评审工作制度、评审员管理制度等,加强评审工作管理,确保评审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医院评审以4 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实行动态管理。在评审周期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对已定等的医院进行抽查复审。对于抽查复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给予3 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再次组织复审,复审合格继续认定原有等次,不合格取消原有认定等次。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下一年度评审工作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二)下一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

(三)下一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四)评审工作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 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或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 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医院在评审周期内未申请评审的,经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形式提醒仍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由执业登记机关认定为未定等医院。

第十七条 新建、变更设置级别或类别的医院应在执业许可运行期满或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 个月的三级医院和由我委发证的省属二级医院,通过江西省医院评审管理系统提

交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内容包括评审标准的前置要求部分、

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及现场检查部分的自评情况;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材料。

申请评审的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

6 个月的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次。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

当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

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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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 个工作

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对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备案程序设置的三级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医院评审申请。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从医院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员组建评审小组,指定评审小组组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市级评审小组的评审员组成中至少应有1 名评审员从省级医院评审员库中抽取。评审员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员的回避申请。评审员的回避由评审办公室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医院评审包括对前置要求、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现场检查等方面的全评审周期的综合评审。首先进行前置要求的评审,合格后,开始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现场检查。被评审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前置条款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

第二十三条 整个检查工作结束后,评审小组在5 个工作日内,将由组长签字的评审报告密封后,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同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认为评审中出现有违反评审程序与规定,评审员工作不认真而导致评审结果有可能不公正、不客观的情形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原始材料由评审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至少5 年。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医院的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甲等、乙等的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医院的等级标识应当与等级证书相符。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给予3-6 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按“未定等”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出评审不合格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结论、理由、依据,并告知医院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告知医院后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做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做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三十四条 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结论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充分的理由。受理复核评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适当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实施。复核评审结论由受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复核评审结论作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三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评审员劳务费由组织评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评审的卫生健康单位发放。被评审的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审组成员馈赠礼品、礼金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在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如发现医疗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发生严重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违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证书和标识。

第四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医院名单、评审结论、评审工作总结报送给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 年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西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赣卫医管字

2012〕24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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